今年的“两高”报告中首次出现“隐形加班”“离线休息权”等提法。“隐形加班”劳动争议案也入选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该案系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首次对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隐形加班提出相关认定标准。
"5000元的工资,却要加入46个工作群"看着网上这样的段子,你是不是也感同身受过?随着通讯软件的不断普及,一种新型的"隐形加班"正在悄然蔓延——那就是利用微信、钉钉等即时通讯工具,将工作时间与私人时间完全混淆。
上班时间公开批阅文件、下班后私下处理加急工作......这种"无处不在、无时无刻"的加班模式,实际上已经让很多职场人的工作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由此也给用人单位的加班费支付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2023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首次就"隐形加班"问题提出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在今年首次提到了"隐形加班"、"离线休息权"等提法。意味着这一问题正受到日益重视。
那么,什么才叫"隐形加班"?法院是如何认定的?作为普通员工又该如何应对和维权呢?没加班费钱到手少,变相加班怨声载道,回顾一下,"隐形加班"最早可追溯到2015年左右。那时,一篇名为《程序员加班如何996却领不到加班费?》的文章在网上广为流传,引发了全社会对隐形加班问题的关注。
文章引用了一名程序员的遭遇作为实例:那位程序员在公司每天工作到凌晨两三点才回家,虽然确实属于"加班",但是因为大部分时间并非被动加班,而是主动"投入"工作,所以并没有获得任何加班补助。直到去年,全国首例对于"隐形加班"问题给予明确认定的裁判文书出炉,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中,一名银行从业人员称其被要求随时待命,经常24小时在线回复工作消息,严重剥夺了休息时间。但公司方面辩称,其加班时长并未超过36小时的法定标准。最终,法院判定该员工实际已经存在隐形加班现象,构成违法劳动行为。这一裁决也被评为"2023年影响较大的10大案件之一"。
不难看出,隐形加班一直是员工和公司间关于劳动力付出与报酬的一个难题。对于企业来说,合理化管理思路忽视了员工的切身感受和生理需求,将劳动时间完全平铺、同质化;而对员工本人而言,又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长期下去必然产生工作体验度低、幸福感差、付出大于回报等负面情绪。
如今,电子设备的普及和移动办公的发展,让这一矛盾进一步恶化,隐形加班的现象更加普遍和严重。"5000块钱,46个工作群"折射的正是这种矛盾。前几年,这句话在网上广为流传,反映出劳动者普遍面临的困境:工资微薄,但加班负荷重、加班制度不透明。
40多个工作群意味着,即便是在休息时间也要时刻与工作"保持联系",等于工作时间无止无休——这也就是典型的"隐形加班"。互联网企业高强度加班的风气往往最为突出。很多扎根一线互联网企业的朋友都曾吐槽,下了班还要参与各种工作群的"线上会议"。严重的是,有的企业往往会公开营造一种"钻牛角尖"加班文化,用奋斗理念宣扬和美化加班。
这种毫无底线的加班行为,已经远远违背了最基本的劳动规范。除了剥削员工身心健康外,也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隐患。那么,作为普通员工,如何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摆脱"隐形加班"的困扰呢?如何维权?切记留存证据做好记录,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虽未明确限制"隐形加班",但已有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行为作出规范。
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通过案例传导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首次给出了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或者默许员工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时间接受工作安排,那么此行为即可视为隐形加班。很多员工们可能会抱怨:"其实公司根本没有要求加班啊,只是不作为也不阻止我们'主动'加班。"
但从这一司法解释来看,即便公司没有强制要求,但只要默许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隐形加班。同时,员工如果能提供一些微信工作群消息截图、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确实在休息时间内安排工作,那势必会更加有利于自身维权。
从工作负担的角度来看,46个工作群意味着劳动者需要处理大量的工作信息和任务。这不仅会导致信息混乱、工作重叠和无法集中精力完成任务的问题,还会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此外,过多的工作群还可能让劳动者感到身心疲惫,甚至产生职业倦怠感。
这种情况也反映了公司管理和工作分配可能存在问题。公司应该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职责,避免过度压榨员工的劳动力。同时,公司也应该关注员工的工作体验和心理健康,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从职场文化的角度来看,这种现象可能也反映了当代职场人士对于工作的渴望和焦虑。他们希望通过加入更多的工作群来拓展人脉和机会,但这也可能导致他们陷入过度忙碌和疲惫的状态。因此,职场人士在追求职业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节奏,保持身心健康
温馨提示: 本文来源于"整理",由"样样知"编辑,以上就是网红梗"5000块工资46个群"反映现状 还不够一个人生活所有内容,如有问题请自行判断,转发或引用请将http://www.yangyangzhi.com/zhengce/377405.html做为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