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销售人员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销中心开放前,应将本企业及受委托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全体销售人员名单制成台账,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查,包括但不仅限于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任职单位、职务等信息。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台账并同步报区住房和建设局;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转让代理权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销售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未如实上报或实时更新销售人员台账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有未经授权擅自转让代理权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销售工作情形的,或者未查验房地产权利人真实性及处分权限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涉事楼盘销售,暂停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房地产信息平台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规范样板房设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设置样板房,在售前联合检查合格后、营销中心对外开放前,应就项目广告宣传、信息公示、样板房等相关内容一并办理公证手续,样板房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楼层、套数房屋规划用途、户型、是否带装修等。项目销售过程中样板房设置如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报区住房和建设局。
对于未按规划要求设置样板房或样板房设置变更未按要求报区住房和建设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区住房建和设局约谈涉事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涉事楼盘销售,暂停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房地产信息平台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规范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买卖双方可依照约定对合同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且买卖双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合同条款作出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违背买受人的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买受人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收楼手续的,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独立的《授权委托书》并录制视频或者办理委托公证,明确具体授权事项及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相关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视频及公证书等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在营销中心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合同补充协议,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部分应重点予以加粗提示和警示,不得签署任何未经公示的补充协议,在公示的同时,还应提供咨询、投诉电话。
对于未按要求将合同补充协议在营销中心现场公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对于在已公示的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之外,另行与买受人签订其他补充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责令约谈涉事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毕后,营销中心方可重新开放;拒不整改的暂停涉事楼盘销售,暂停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房地产信息平台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规范风险告知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区各职能部门要求,如实制定、完善《项目风险告知书》,在营销中心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在与购房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就《项目风险告知书》向购房业主进行提示说明,在签订《项目风险告知书》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并将已签订的《项目风险告知书》及音像记录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查。
未按要求公示、签订、留存音像记录,以及未按要求报区住房和建设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约谈涉事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在按要求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销售;拒不整改的暂停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房地产信息平台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规范销售过程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在售项目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房源、买受人、对接销售人员信息,对申请延期付款、申请退房、退房后另行销售等相关信息也应如实记录,每月月初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对于项目在销售过程中收到的买受人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对接销售人员应积极配合区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调查工作,对于买卖合同纠纷,也应积极主动与买受人沟通,协商解决。
未按要求上报销售台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同时,区住房和建设局随机对销售台账进行抽查,对于逾期未付款房源未做处理、随意变更买受人信息等不合理的房源买卖情况,将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销售人员,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在按要求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销售;拒不整改的暂停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房地产信息平台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不良行为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受托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谨慎选择销售团队成员,根据区住房和建设局公布的《深圳市龙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销售团队成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区住房和建设局建议不予聘用:违反《清单》中A类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比例超过20%,违反《清单》中B类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比例超过10%,违反《清单》中C类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超过1人,有违反《清单》中D类不良行为的记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实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在按要求整改完毕后,方可重新开放营销中心或恢复销售。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实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其信用档案,区住房和建设局将建议辖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内不予聘请其代理销售龙华区新建商品房项目,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抄送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清单》中C类不良行为记录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其信用档案,区住房和建设局将建议辖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半年内不予聘请其代理销售龙华区新建商品房项目;违反《清单》中D类不良行为记录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其信用档案,区住房和建设局将建议辖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内不予聘请其代理销售龙华区新建商品房项目;同时,将相关信息同步抄送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七、建立行业联合处置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日常经营行为中,应秉承诚实守信原则,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处理市民投诉、举报,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及相关涉事人员信息。
区住房和建设局进行相关调查工作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工作,且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区住房和建设局将该情况上报给市住房和建设局,在调查期间暂停其房地产信息平台权限,直至调查整改完毕;同时将该情况抄送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由其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调查完毕后,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将涉事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列入龙华区房地产领域不良行为名单,抄送市住房和建设局、辖区各职能部门、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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