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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健身消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医保卡个人账户或可用于健身消费 一天消费不超一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健身消费,加强对定点健身场馆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对象:

  (一)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一医疗保险年度末余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

  (二)全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定点健身场馆(以下简称“定点健身场馆”)。

  第三条 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采用大数据技术监控、审核定点场馆、经济处罚等措施,对持卡人健身消费行为和定点健身场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刷卡健身消费

  第四条 持卡人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一医疗保险年度末余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可以将余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本人在定点健身场馆进行规定项目和范围内的健身消费。消费时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刷卡记账。健身消费规定项目和范围由市文体旅游局制定,并可以适时调整。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健身消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持卡人健身消费额度信息通过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健身消费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健信息系统”)记录。医健信息系统数据与社会医疗保险系统数据实时关联,同步更新。

  持卡人可登录医健信息系统或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查询本人的健身消费和余额情况。

  第六条 在每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的首十个工作日内,持卡人的健身消费限额由医健信息系统根据其社会保障卡账户余额自动生成。持卡人在该年度首次刷卡健身消费前,需登录医健信息系统提交健身消费额度申请,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只可申请一次,跨年度需要重新申请。健身消费额度生成之后,持卡人未刷卡健身消费的,不扣减持卡人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健身消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 持卡人可在市文体旅游局的官网上查找定点健身场馆信息,按官网上公布的定点健身场馆经营的健身服务项目进行刷卡健身消费。

  第八条 刷卡健身消费不得用于非健身项目。一天消费不超过一次,一次不超过一百元。

  违反本办法规定刷卡健身消费的持卡人,半年内不得使用社会保障卡用于健身消费;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被市社会保险机构暂定记账期间,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不得用于健身消费。

第三章 定点健身场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健身场馆,是指向市文体旅游局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为持卡人提供刷卡健身消费服务的健身场所。

  第十条 定点健身场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体育健身项目服务;

  (二)具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相关的体育设施、信息化基础设备、专业人才和服务功能。综合性健身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单项性健身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具有6名以上专门的教练人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

  (三)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定点健身场馆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的评分规定;

  (四)须提供配套让利优惠举措。

  根据深圳市实际情况,对定点健身场馆的确认采取自愿申请、明确标准、择优确定的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定点健身场馆的,应当向市文体旅游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定点健身场馆申请书》;

  (二)健身场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健身场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定点健身场馆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所作的自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专门教练人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所经营健身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以及配套让利优惠承诺;

  (七)近三年健身场馆和服务项目的月度财务报表。

  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需提交原件查验。

  第十二条 市文体旅游局按照下列程序确认定点健身场馆:

  (一)每年第一、三季度首5个工作日,申请单位根据市文体旅游局官网发布的申报指引进行网上申报,填报相关表格,提供相关材料;

  (二)市文体旅游局在接收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编号;不符合要求的予

  以退回;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市文体旅游局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定点健身场馆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对申请单位的健身场所进行现场考察并评分。

  (四)对评分优秀的申请单位,在市文体旅游局官方网站上向公众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分结果的,认定为定点健身场馆,并在市文体旅游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定点健身场馆,由市文体旅游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颁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定点健身场馆证书》,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终止或解除的,该场所应当及时交回证书。

  第十四条 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健身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财务结算办法,医健信息系统终端、密钥安装及费用结算,违约行为及责任,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定点健身场馆刷卡产生的健身消费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由各定点健身场馆与市社保局按月结算。各定点健身场馆应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

  截止上月末核对无误的健身费用数据上传至医健信息系统,由市文体旅游局审核后申请费用结算,市社保局根据健身消费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月度财务报表向定点健身场馆拨付款项。

  第十六条 定点健身场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

  (二)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定点健身场馆证书》;

  (三)在经营场所张贴持卡人刷卡健身消费服务项目明细,设置醒目的投诉、举报和咨询电话;

  (四)对刷卡健身消费的,刷卡消费价格为原价的85%以下;

  (五)安装医健信息系统终端并支付相关费用;

  (六)不得提供违反服务协议的消费内容或套现;

  (七)保存刷卡健身消费的消费数据、刷卡记录、费用清单等至少2年;

  (八)定期上报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点消费健身场所不再具备定点条件时,该场所应当在30日内书面报告市文体旅游局做出暂停或取消定点的决定。

  定点健身场馆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前向市文体旅游局报告,并自变更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有关变更批准文件,到市文体旅游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定点健身场馆被暂停定点的,如需恢复定点,应当在暂停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体旅游局提交恢复定点申请书、违规整改情况报告以及改进措施报告。市文体旅游局自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进行核查,对于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恢复定点。

  第十九条 被暂停定点的健身消费场所逾期不提出恢复定点申请的,可取消其定点。

  第二十条 定点健身场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文体旅游局取消其定点,解除服务协议:

  (一)出现不符合定点条件的情况,未按规定向市文体旅游局报告的;

  (二)被限期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名称、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市文体旅游局报告及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采取虚构、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健身场馆的;

  (五)服务协议期限内因违规被暂停定点两次的;

  (六)为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提供健身消费的;

  (七)为通过健身项目费用抵扣非健身项目费用或套取个人账户的持卡人提供便利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

  定点健身场馆有上述(四)、(五)、(六)、(七)、(八)情形之一的,自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定点健身场馆;违规严重的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扣回违约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服务协议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期满可续签。

  在服务协议有效期期间新增约定事项,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 年 月 日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定点健身场馆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和《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健身场馆服务协议》于每年的一、三季度前由市文体旅游局制定并在市文体旅游局官网上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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