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随迁入户
一、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需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2.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
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需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
4.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须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须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
5.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6.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被投靠人属“双高”人才的,需提供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签发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职称证书,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高学历证明。
老人投靠子女随迁入户
一、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四、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属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须提供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人属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提供被投靠人到场签署同意赡养的书面声明或公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挂靠成员的,还须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一、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二、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中文翻译件;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三、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四、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需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招调通知书》(《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属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申请人属户口已迁往学校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迁移证或迁移证存根(盖存档单位户口专用章复印件1份)及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未婚未育证明及学校出具的未分配证明;
4.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6.申请人抚养权发生变更,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随军”配偶、子女随迁入户
一、盖有“军转安置办”核准印章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三、盖有被投靠人驻深部队政工部门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1份;
四、被投靠人的军官证和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
六、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
七、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和被投靠人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须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八、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2.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4.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6.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申请人夫妇或子女在本市有住宅用途房产的,可提供房产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1份并核验原件,或近一个月内我市房屋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立户地址信息单,在该房产立户(驻深部队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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