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积分入户)
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迁户人员须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1.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注:招调工人员由拟招调人员调出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街道办(乡、镇)计生部门盖章(具体式样见附件1-6)。此表不得自行涂改,有效期为6个月。
2.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注:拟迁户人员或者其配偶为49岁以下女性的,须提供近3个月本市市、区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女方“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如女方不在深圳工作居住,可提供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注:适用于拟迁户人员本人或者配偶已生育或已怀孕的情况。
一、申请人属怀孕一孩或生育一孩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属怀孕二孩及以上或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多胞胎)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属超生的,对夫妻双方未按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足额征收或足额征收完毕未满五年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对夫妻双方按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完毕并已届满五年的,在拟入户地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三、申请人属非婚生育一个子女以及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迁户人员属一孩怀孕或已生育一孩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2)全家户口本。(3)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上下载)。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4)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5)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二)迁户人员属二孩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所需材料:
⑴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⑵全家户口本。⑶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上下载)。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⑷二孩生育证(准生证)。⑸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准生证或无生育审批表,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⑹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⑺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⑻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①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③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④收养的,提供收养证;⑤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部门:凡怀孕或生育一个子女的,须提供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凡怀孕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含双胞胎),须提供拟入户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市、区、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地址电话附后。
4.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注: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丧偶人员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书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拟引进人员子女材料;
注:已生育子女的拟调人员须提供:①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②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③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的,须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具体式样见附件1-8)(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学生可办理子女随迁手续)
温馨提示:因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时,要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已孕或已育的提供深圳市计生证明原件;未育的提供在老家办的计划生育调查表复印件和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原件),要求复印件的请自行复印备用、要求原件的请在办理时开具两份,自行保管一份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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