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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深圳招调工政策--招调员工条件

二、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非城镇也可以,但要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最简单的办法考两个高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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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注:也就是说最低学历必须为高中或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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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这个很多超过35岁的朋友要着急了,其实政策规定了,有年龄放宽政策,具体可以参考2009年哪些人群可放宽招调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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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注:这是今年招调工新增的一条,提醒大家需要办理招调工的尽快找公司核实,看是否办理!

  (五)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注:这里是“或”,即并不是要学什么就一定要做什么才给调,比如,我学电子,但是我从事编辑工作,同样可以;

  (六)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满半年以上;

注:这点非常重要!也是劳动局今年一个狠招。什么叫“工伤保险”,其实就是包含在我们每个月的社保里面;之所以要求这个,有两个原因:一是个人必须在这个单位缴满半年社保,并且社保里面有工伤保险一项,劳动局是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交的,但如果企业耍手段不交,那就别想调了。二是对于那些社保不够,想补交的人,也麻烦了,工伤保险是按月交的,所以再想挂靠其他公司调,估计也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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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八)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九)身体健康。

注:如果是个人身份申报,还需要到指定的医院体检。(具体医院请留意个人招调的板块信息)

  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七)、(八)、(九)项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注:“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是多年的要求,需提供社保证明,不一定是要在深圳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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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拟招调人员、第十一条第(六)项以及第(十六)项至第(十九)项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四)、(六)项规定的限制,第十一条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限制。 注:也就是说纳税型的个人,不需要办理就业手续,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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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了解核准和审批的区别?>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注:注意是技师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的; 注:必须考的是深圳市的社会化工种。有朋友咨询我,说政策规定养老保险一定要3年。注意了,这里是只是核准的要求,每年有80%以上的人都是通过审批办理的。

  (三)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四)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

  (五)具有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的;

  (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七)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八)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九)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注: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

  (十)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十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二)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三)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注: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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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随军家属。

【注:第(十四)项属政策性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考务并监管的劳动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统考且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工种模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七)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的;

  (八)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九)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竞赛方案并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深圳市各行业和各企业组织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中, 获奖的;

  (十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含应届毕业生);

  (十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注:这是09年政策中的一个重大放宽政策,即,“大专学习不需要考试了”。但是提醒大家,不能片面的理解。这里给予说明:   A、全日制普通大专指:经过全国高考统考入学,参加全日制大专学习的院校。自考、函授、夜大、电大、或经成人高考读取的各类大专等需要考试;   B、如果符合全日制大专要求,但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仍需考试,且如果选择计算机类的工种,需考两门高级:a.是农村户口 b.有小孩随迁 c.如果是调工,年龄35岁以上,40岁以下 d.配偶是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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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十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

  (十五)参加我市技能水平测试合格的;

【注: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五)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

  (十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或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七)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八)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九)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五)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六)项至第(十九)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

  第一款第(十六)项至第(十九)项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策性夫妻分居拟招调人员,优先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

  (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

  (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者的配偶;

  (七)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核准下达计划指标条件之一的人员;

  (八)其他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进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可以由代理机构代理办理个人招调手续: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紧缺急需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深圳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同时取得我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在市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授予“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或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主办行业部门授予“深圳市**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

  (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六)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七)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八)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九)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七)项至第(十)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

  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第十四条 以招工方式办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属于紧缺急需的高级工,其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属于紧缺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其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五条 以调工方式办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第十条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项至第(十九)项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十)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六条 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积年限后,其招调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超龄调工的,还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拟招调人员;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四)、(七)、(八)、(九)、(十)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四)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条件中紧缺急需工种的拟招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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