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个人)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3日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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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房合同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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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房屋内居住: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
(3) 擅自转租、互换、出借租赁房屋;
(4) 将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性用途;
(5) 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功能:
(6) 擅自改建、扩建租赁房屋;
(7)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房屋严重毁损;
(8) 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不合理使用房屋、不配合甲方对本住房及相邻房屋维修工作、不承担应尽维修责任或不支付应付维修费用;
(9)违反本合同约定,不配合甲方或住房主管部门核查调查;
(10) 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房屋安全管理义务,造成租赁房屋安全隐患:
(11) 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12) 其他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或者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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