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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手房交易税费表(2015最新)

更新时间: 2025-07-15 18: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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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手房交易税费表

序号

税(费)种

计 算 基 数

收取对象

税(费)率

主要法律依据

征 收 部 门

1

销售营业税

营业额或差额

转让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登记中心代征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

转让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登记中心代征

3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

转让方

3%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登记中心代征

4

地方教育附加

营业税

转让方

2%

深地税函[2011]6号

登记中心代征

5

印花税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转让方

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登记中心代征

受让方

0.05%

6

个人所得税

核实: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转让方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登记中心代征

核定:计税价格

1%、1.5%或3%

7

契  税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受让方

1%、1.5%或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登记中心代征

8

土地增值税

核定:计税价格

转让方

5%或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登记中心代征

9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建筑面积

转让方

每平方米3元

粤价[2002]108号

登记部门收取

受让方

每平方米3元

10

《房地产证》贴花

受让方

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登记中心代征

11

房屋登记费

申请人

住房80元

发改价格[2008]924号

登记中心收取

非住房550元

证书工本费10元

12

土地登记费

申请人

个人5元

粤国土(地籍)字〔1991〕38号

登记中心收取

单位10元

“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20元

二、二手房交易税(费)收取项目说明

1、深圳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更新,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执行。

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3、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

4、因人民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取得房屋权属的,以司法裁定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5、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房屋权属的,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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