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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 男方出资登记女方名下房产归谁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1日11: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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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最终把房子“分”给了谁?
 
案情回放
 
2014年,李某出资91万元全款购买一套商住房,但当时因其外籍身份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李某将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若干年后,两人分道扬镳。分手后,李某坚持认为自己是房屋实际权利人,多次要求张某返还该房屋,但遭到拒绝。
 
李某诉称:该房屋的购房款、税费均由自己支付,张某对此事是认可的。张某曾在电话中多次要求不要将房屋挂在其名下,房屋虽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本质是代持行为,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房屋实际权利人仍是自己。因此,张某应向自己返还购房款、购房税及房屋增值部分共计124万余元。
 
张某辩称: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诉请。1.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自己,房地产权证也是由自己保管;2.该房屋所涉及的租赁事宜、水电煤等生活费用都是由自己负责;3.双方之间系赠与法律关系;4.房屋性质属于小户型商住房,不存在增值的情形。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借名买房”与“赠与关系”二者之间进行区分判断。
 
首先,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是代其持有涉案房屋。基于此,“借名买房”关系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主张房屋为张某代为持有的意见。
 
其次,本案中,李某明确否认涉案房屋是对张某的赠与,张某亦未举证证明李某曾向其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也确未签订过书面赠与合同,张某主张双方系赠与关系难以成立。
 
原、被告双方态度强硬,互不相让,案子的审理曾一度陷入僵局。经主审法官耐心劝导、反复沟通及释法明理,最终李某与张某达成调解,房屋仍归张某所有,由其另行补偿李某60万元。
 
有网友认为:
 
男方出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归属权问题,不能简单地根据登记名字来判断,而需要考虑出资情况、双方意愿、法律规定等因素。
 
首先,如果男方能够证明该房产是由其出资购买的,即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女方,男方也有可能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但这种情况下,男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例如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
 
其次,如果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协议,例如男方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给女方,那么该房产就应该归女方所有。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约定或协议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最好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最后,如果男方无法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也没有明确的约定或协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该房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购房的款项。
 
综上所述,男方出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归属权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建议在购房前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或进行公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男方出资登记女方名下的房产归谁的
 
律师解析: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房屋,男女双方没有约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购买的房屋属于两人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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