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表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0日06: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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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适用范围
缴费比例
比例分配
备 注
合计
单位
个人
共济
个人
1992年7月31日前
企业所有员工
19%
19%
19%
原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每月缴费基数为418元,临时工为150元。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1日
企业所有员工
21%
16%-11%
5%-10%
5%
16%
企业员工承担5%-10%,具体标准:
月缴费总额不满600元者,个人应承担5%,
满600元而不足700元者,为6%;
满700元而不足800元者,为7%
满800元而不足900元的者,为8%;
满900元而不足1000元的者,为9%;
满1000元以上者,为10%;
凡个人承担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单位承担部分就降低1个百分点,即单位应承担16%-11%。
1996年7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深 户
19%
15%-14%
4%-5%
6%
13%
本市户籍员工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人承担4%,若高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人承担5%;缴费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缴纳;若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缴纳。
非深户
10%
7%
3%
3%
7%
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
深 户
17%
12%
5%
6%
11%
缴费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缴纳,本市员工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缴纳;非本市员工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的,按40%缴纳。
非深户
10%
7%
3%
3%
7%
2001年2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
深 户
14%
9%
5%
2%
11%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非深户
13%
8%
5%
2%
11%
2006年8月1日起
深 户
19%
11%
8%
11%
8%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非深户
18%
10%
8%
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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