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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深圳招调工政策--附则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24日14: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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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并在支柱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中确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和等级。

  第三十六条 其他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局2008年2月15日发布的《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规〔20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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