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社区】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及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相关事宜通知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6日1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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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及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
定点医院结算
当参保人持医保码或社保卡、身份证,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医院)就诊,产生的相关门诊费用(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可以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参保人持定点医院医生开具的处方,在我市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刷医保码或社保卡可直接报销结算。
持电子处方购药
当参保人通过药店电子处方平台实时就诊,由远程在线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药店药师在场对处方审核后进行购药结算时,享受同样的直接报销结算政策。
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因急诊、异地就医等特殊原因,未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可以于次年1月1日至6月31日由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或社区(城乡居民)将资料申报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费用不予报销。
温馨提示
在定点慢性病药店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的基础上,患者可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购买并报销相关慢性病药品,处方等留档信息需每半年更新一次。
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在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直接挂账结算门诊慢性病费用,西安市本地非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的票据是不纳入报销的。
*如果是在西安市本地非慢性病定点的票据是不纳入报销的, 除急诊、异地等特殊情况外, 医保经办中心与社区不再接收门诊慢性病补助零星报销资料。*
病种范围及费用限额
2023年8月1日起,慢性病病种新增心脏瓣膜病、慢性心力衰竭、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银屑病、股骨头坏死、重症肌无力、支气管哮喘、慢性骨髓炎、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运动神经元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1个,现共计55种: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2021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以出院时间为准)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直接在该院申请认定慢性病资格。
医保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2021年1月1日之前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申请慢性病资格的;或使用异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资料申请慢性病资格的参保人员。持相关申请资料到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或社区(城乡居民),由参保单位或社区提交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初次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通过后,于认定通过次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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