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子办了酒席但未领证,分手时近20万彩礼经调解退还3万元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09日18: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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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彩礼、高风险已经严重的打击了人们结婚的念头。
下面说的这个事情,非常的令人发指,也非常的令人愤怒。
给人感觉这个女方非常的没有诚意,感觉就是“骗婚”。
彩礼越来越高,这实在是太不正常了,已经高到了离谱的点,所以没结婚的也不要太失落了。
近日,网上流传着一个调解书,可谓是相当的炸裂,也把网友们气得够呛,引起了很多人的讨论,大多数都是吐槽彩礼高,女方非常的不地道。
男子向女方给的彩礼将近20万,他们实际在一起的时间只有三个月,而调解只让她退3万元。

案情简介:
牛某超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21年农历二月份按照农村习俗进行大见面。牛某超交给张某彩礼188000元及“十个十”的礼品,当天张某留下168000元彩礼和价值20000元的礼品,双方建立婚约关系后,牛某超按照农村习俗于2021年麦收后、八月节、2022年春节去张某家走亲戚,每次支付张某10000元,共计30000元。牛某超为张某购买“四金”花费10770元。牛某超与张某恋爱期间,牛某超共计向张某支付198000元的现金彩礼及“三金”物品。
2022年农历二月份,牛某超与张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期间张某长期不在家,而是跟随其姥姥一同生活,牛某超与张某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尤其是2023年上半年,张某在牛某超家居住不足10天。后经牛某超家人多次去张某姥姥家叫张某回家生活,张某一直未归。
2023年7月份,牛某超彻底对张某失去信心,决心分手。从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分手,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也就三个月。牛某超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已经分手,牛某超向张某支付彩礼的目的并未实现,张某应当向牛某超返还彩礼。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决。
案件结果: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自愿于2024年3月13日前一次性返还牛某超彩礼30000元及四金(包含金750项链、金750吊坠、金750耳饰、金750戒指各一个),牛某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张某在牛某超家的嫁妆(沙发一套、茶几一个、餐桌一个附六把餐椅、衣柜二个、梳妆台一个、条几一组、被褥六床、电视柜一个)归张某所有;
三、其他无争执。
律师点评: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提倡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反对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
具体到本案,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因解除婚约所产生的向对方索还彩礼而产生财产纠纷是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依据当地风俗习惯,基于结婚目的而实施的附条件民事行为,当双方未达成结婚目的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因此而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故对其收受的婚约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民间习俗、是否同居、过错责任等,实现法律与情理的统一。
另外,关于彩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本案中,案涉金额包括彩礼、“四金”、礼品及其他赠与现金,数额共计为20余万元。其中,礼品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偿赠与,不应予以返还。其余财产,均属于牛某超为订立婚姻目的而进行的附条件赠与,现其赠与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张某应予退还。但从案件的结果来看,牛某超给付的彩礼及礼金高达20万元,在双方仅共同生活三个月时间左右,且不存在其他如生育子女、一方过错等情况下,仅返还3万元及四金,确显有失公平。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是调解结案,并非判决结案,所以案件的结果也是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取得的。因此,并不能说本案的调解结果有什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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