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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街道森林防火违规行为通报

更新时间: 2025-07-31 0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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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通报
2024年3月27日上午9:21分,办事处接区森防指预警,卫星热点及视频监控发现文化社区红水塘居民小组林缘地带有烟火报警,经办事处林业办现场核查,为红水塘居民小组和某秀在自家苹果园内焚烧树枝杂草,因起火地点临近林区(间隔不足5米),为严重火情隐患,所幸未造成更大火灾事故。该居民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丽江市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的相关规定,办事处依法上报公安部门处置。
东部林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经依法调查查明:和某秀在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向行政部门申请报备的情况下就地(和某秀家苹果园,紧临红水塘村有林地)集中垃圾并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现热源后及时通知文化街道工作人员扑灭,工作人员到场后当事人意识到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综合当事人认错态度,危害后果及年龄因素,古城分局东部林区派出所民警决定对当事人批评教育不作立案处理。
二、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丽江市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在禁火区域用火的,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 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上命令,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辖区居民朋友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遵守《丽江市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严禁各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来源:文化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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