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就业补助金和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其中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从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中列支;企业岗前培训补贴从中央就业补助金中列支。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坚持公平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个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国家及我市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常年受理,批次核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市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编制全市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二)受理并审核个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职业培训机构补贴申报材料,公示审核情况,复核异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三)加强对项目和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
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及时拨付本辖区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并将拨款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使用中央就业补助金,并与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分账核算。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辖区职业培训工作。
(二)受理个人补贴申报材料,受理并审核辖区企业岗前培训和所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公示审核情况,复核异议。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保管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竞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等。
政府协议项目培训是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企业需求和市场变化确定急需培训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免费组织学员培训,完成协议项目要求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应当包含培训项目类别、培训规模、培训补贴标准、培训承诺、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职业培训补贴的工种应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见附件2)。
第十条 在深从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三)从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且取得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
通过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政府公益性培训和政府协议项目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在深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三)与从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的培训方案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员工考核合格的;或者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员工考核合格并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机构承接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本市职业院校;
(二)持有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并经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承担培训职责并经事业法人登记的培训机构;机构应具有相应培训项目资质。
(三)培训后学员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个人补贴标准。
在深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贴按照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和分类目录执行(见附件1、2)。
(二)企业补贴标准。
1.企业组织新录用员工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100元补贴(见附件1)。
2.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按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和分类目录执行(见附件1、2)。
(三)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开展政府协议项目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补贴培训机构;学员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但经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按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的50%补贴培训机构(见附件1、2)。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网上录入信息。申请人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
(二)到公布的受理点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个人补贴受理点见附件3,企业岗前培训和区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受理点见附件4,市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和职业培训机构政府协议项目补贴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受理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名单定期集中汇总,在受理审核部门的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五)支付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岗前培训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提交申请材料。
(一)个人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系统打印并核对确认签名);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在深圳开户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及银行证明,验原件)。
(二)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系统打印并由企业法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培训方案(含计划大纲);
3.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培训人员花名册;
5.《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系统打印);
6.《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员工签名确认);
7.《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
8.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备案表》;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系统打印);
4.《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员工签名确认);
5.《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
6.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职业培训机构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备案表》;
2.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信息表》(系统打印);
4.《深圳市培训学员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学员签名确认);
5.《承诺书》(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6.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受理时限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受理补贴申报。个人、企业、培训机构申请相应培训补贴的,应当自证书核发之日或者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在网上申报(其中2014年的证书申报延迟到2015年12月31日);申请上年度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的于当年度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申请当年度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的于下年度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以及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技能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或者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录入我市征信系统,3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深财规〔2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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